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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伯厚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世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世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557號審理,並於100年6月24日判決,於100年8月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5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吳世昌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9年8 月12日21時│100年1月14日20時│99年11月9 日採尿││ │56分回溯96小時內│20分回溯96小時內│前回溯96小時內某││ │某時許 │某時 │時 │├───────┼────────┼────────┼────────┤│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9126號 │毒偵字第2081號 │毒偵字第61號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531│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實│ │號 │2573 號 │2826 號 ││審├─────┼────────┼────────┼────────┤│ │判 決日 期│100年1月31日 │100年4月12日 │100年4月20日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531│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決│ │號 │2573號 │2826號 ││ ├─────┼────────┼────────┼────────┤│ │確 定日 期│100年3月11日 │100年5月16日 │100年5月23日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9年7月20日16時 │99年9月29日凌晨2│100年3月1日、2日││ │許 │時許 │間某時 │├───────┼────────┼────────┼────────┤│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撤緩毒偵字第28號│撤緩毒偵字第28號│毒偵字第2996號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實│ │4066號 │4066號 │1557號 ││審├─────┼────────┼────────┼────────┤│ │判 決日 期│100年5月30日 │100年5月30日 │100年6月24日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決│ │4066號 │4066號 │1557號 ││ ├─────┼────────┼────────┼────────┤│ │確 定日 期│100年7月18日 │100年7月18日 │100年8月1日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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