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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8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8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艾錦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艾錦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艾錦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艾錦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5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 項、第│第10條第1 項、第│第10條第第2 項  │
│              │2 項            │2 項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7 月28日上│100 年9 月16日中│100 年9 月15日下│
│              │午某時許        │午12時許        │午2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
│              │偵字第5329號    │偵字第6516號    │偵字第6516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訴字第  │
│ 實 │        │2291號          │2583號          │2583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0 年11月18日  │100 年12月15日  │100 年12月15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訴字第  │
│ 決 │        │2291號          │2583號          │2583號          │
│    ├────┼────────┼────────┼────────┤
│    │確定日期│100 年12月27日  │101 年1 月20日  │101 年1 月20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5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639號裁定,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 條第1 │刑法第320 條第1 │
│              │第10條第1 項、第│項              │項              │
│              │2項             │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0月4 日上│100 年7 月26日上│100 年10月31日上│
│              │午9 時許        │午10時許        │午10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偵字第6890號    │字第22845 號    │字第4556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 實 │        │2816號          │6834號          │5559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0 年12月30日  │101 年2 月6 日  │101 年8 月30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 決 │        │2816號          │6834號          │5559號          │
│    ├────┼────────┼────────┼────────┤
│    │確定日期│101 年2 月4 日  │101 年3 月27日  │101 年10月2 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5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                │
│              │字第16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              │年4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8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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