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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彥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彥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李彥宏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87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04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81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42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83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12月3 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 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2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7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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