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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林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良犯偽造有價證券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良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3 罪,均係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之前,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而於同年2 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5)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5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3條,條次與文字均未作任何之更動,則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又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建良因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至3 、編號4 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刑事判決、97年度聲字第552 號刑事裁定、100 年度訴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及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4 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4 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4 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4 月又15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 、編號2 至3 及編號4 曾定之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3 月又15日)。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4 罪,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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