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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0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彬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陳世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一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其於九十七年、九十八間又屢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並與其所犯之竊盜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一百年十二月三日中午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路二八八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未扣案)內混合並燃燒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一百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五時許,因陳世彬屬毒品列管人口,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陳世彬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其於一百年十二月三日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複驗之結果,確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姓名代碼對照表一紙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二頁、第六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一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其於九十七年、九十八間又屢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已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所稱「五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由檢察官依法訴追(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乃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由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二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迭經法院論罪科刑,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玻璃球業已丟棄,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峻豪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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