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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33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3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又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5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又軒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梁又軒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凌晨2時18分許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4013- ZA號自用小客車,沿(改制前)臺北縣中和市○○路往烘爐地方向直行,嗣於98年10月22日凌晨2時18分許,行經興南路2段與華新街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而依其智識程度、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華新街,適有對向鄭慧燕騎乘之車牌號碼VA3-270 號輕型機車沿興南路2 段往南山路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梁又軒見狀閃避不及,撞及鄭慧燕上開輕型機車後,致鄭慧燕人車倒地,鄭慧燕因而受有右手腕、左上臂及左膝挫傷之傷害。梁又軒於肇事後,留待現場,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犯罪行為人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警承認其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調查裁判,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又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前後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8872號偵查卷(下稱偵字卷)第19頁、101年度偵緝字第535號偵查卷(下稱偵緝字卷)第25-26、36-37頁】,並核與告訴人即證人鄭慧燕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互核一致(見偵字卷第3-6、18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1張及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98年10月26日乙診字第98101715號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5、16、17、10、20-25、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

㈡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第1項第7 款定有明文。被告梁又軒既考領有合法之駕駛執照,對於上揭規定自應知之甚詳並確實遵守,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行經上開路口欲左轉彎時,竟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致閃避不及而撞及告訴人之車輛,其駕駛行為具有過失,至為灼然。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述傷害,業如前述,則被告之過失犯行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顯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梁又軒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留置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本件犯罪人之前,即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其係肇事人且表明願意接受調查裁判乙情,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27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上述傷害,行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過失之程度、告訴人之傷勢、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33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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