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0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0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華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一○二○號),本院受理後(一百零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鄭華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華民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三四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於同年七月間因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一八號及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八二○八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再與前開九十八年三月間之竊盜案件接續執行,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一百年九月二十日下午十時四十五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一七一巷一弄二十二號前,見李土城所有之車牌號碼一九七-CNF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型式:山葉XC125R、引擎號碼:5D C-022046 、顏色:銀色、價值約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停放於該處,以自備鑰匙一把,插入機車引擎電門啟動之方式,竊取上開機車駛離現場,供己代步之用。嗣經李土城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許至上址取車時,發現其機車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街道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後,通知鄭華民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七時五十分許,為警在新北市林口區○○○路之人行道旁,尋獲前揭機車(業已發還李土城)。案經李土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

二、被告鄭華民上揭竊盜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土城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九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失竊汽、機車現場勘查拍照基本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最近一次徒刑之執行完畢紀錄係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正值壯年,好逸惡勞,猶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任意竊取他人停放於路旁之機車,供作代步之用,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影響社會安寧及秩序,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已發還告訴人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有供行竊上開機車之鑰匙一把未經扣案,且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業已丟棄(見本院卷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再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現仍存在而尚未滅失,又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08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