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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彬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6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文彬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易字第3546號、98年度簡字第253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2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㈢又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38、104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4 月、4 月、4 月、4 月、2 月、2 月、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收受贓物及加重竊盜部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983號駁回上訴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63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㈡至㈣各罪(除㈣中所犯加重竊盜罪以外)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52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㈥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52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㈣中所犯加重竊盜罪與㈤、㈥各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98年8 月6 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3 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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