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金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金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山因犯竊盜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金山因:㈠涉犯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就偽造文書部分駁回上訴確定。㈡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0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 月30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634 號駁回上訴確定。㈢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343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之罪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 年6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5 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914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