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雅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雅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雅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5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2 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5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㈡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㈢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9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㈣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11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2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前開㈣、㈤所示之罪刑,經士林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9 年5月25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3 年1 月19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