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雅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雅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雅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雅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3 部分,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9年4月7日為警│99年5月24日 │99年5月25日 │ │ │採尿前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 │ │ │ ├────────┼───────┼───────┼───────┤ │偵查 (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3900號│毒偵字第1155號│毒偵字第1155號│ ├───┬────┼───────┼───────┼───────┤ │ │法 院 │ 板橋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 │ │5117號 │526號 │52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6.10 │ 99.07.16 │ 99.07.16 │ ├───┼────┼───────┼───────┼───────┤ │ │法 院 │ 板橋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 │ │5117號 │526號 │526號 │ │ ├────┼───────┼───────┼───────┤ │ │判決確定│ 99.07.09 │ 99.08.18 │ 99.08.18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 │ │執字第9790號 │執字第3367號 │執字第336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