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勝輝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0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搶奪案件,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庭畢後,法官准予交保,但因被告臨時無法答應提出保釋金,致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經被告母親同意提出保證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陳勝輝因涉嫌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4 、5 年前遭公司辭退之後,並無固定之工作,又其曾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認有逃亡及再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6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裁定將其羈押。而其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763號駁回上訴確定,自101 年6 月5 日起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101 年6 月5 日起,已非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