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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偉峰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聲字第1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偉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高偉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案件之犯罪日期欄內,其中原記載犯罪時間為「100 年1月16日至101 年1 月17日」,應更正為「100 年1 月16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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