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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3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3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溢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溢秀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溢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溢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75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另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 年9 月15日上午11時26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100 年9 月15日〉;附表編號4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4412號」〈聲請書誤載臺灣高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058號〉),並有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748號、101 年度易字第375 號、100 年度易字第44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2087號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3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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