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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4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秉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秉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秉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秉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
│              │                      │                      │罰金新臺幣60000元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              │第2 項                │                      │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
│              │                      │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1月13日凌晨0 時│100 年11月28日下午4 時│100 年11月間某日至100 │
│              │30分許                │20分許                │年11月28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7783號│100 年度偵字第31992 號│100 年度偵字第31992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8920號   │100年度訴字第3019號   │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 月2 日        │101 年3 月22日        │101 年3 月22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簡字第8920號  │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  │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 月23日        │101 年5 月29日        │101 年6 月26日        │
├──┴────┼───────────┼───────────┴───────────┤
│ 備       註  │                      │編號2 、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
│              │                      │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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