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秉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秉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秉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秉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 │ │ │ │罰金新臺幣60000元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 │第2 項 │ │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 │ │ │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1月13日凌晨0 時│100 年11月28日下午4 時│100 年11月間某日至100 │ │ │30分許 │20分許 │年11月28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7783號│100 年度偵字第31992 號│100 年度偵字第31992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8920號 │100年度訴字第3019號 │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 月2 日 │101 年3 月22日 │101 年3 月22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簡字第8920號 │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 │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 月23日 │101 年5 月29日 │101 年6 月26日 │ ├──┴────┼───────────┼───────────┴───────────┤ │ 備 註 │ │編號2 、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 │ │ │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