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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5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伯厚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玉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5號審理,於101年5月28日判決,並於101年6月1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黃玉芳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1月23日 │100年3月6日 │100年2月中旬某日│├───────┼────────┼────────┼────────┤│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1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924號 │毒偵字第2169號 │偵字第1437號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635││實│ │1518號 │1547號 │號 ││審├─────┼────────┼────────┼────────┤│ │判 決日 期│100年5月30日 │100年9月8日 │101年5月28日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635││決│ │1518號 │1547號 │號 ││ ├─────┼────────┼────────┼────────┤│ │確 定日 期│100年6月20日 │100年9月8日 │101年6月15日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5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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