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玉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5號審理,於101年5月28日判決,並於101年6月1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黃玉芳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1月23日 │100年3月6日 │100年2月中旬某日│├───────┼────────┼────────┼────────┤│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1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924號 │毒偵字第2169號 │偵字第1437號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635││實│ │1518號 │1547號 │號 ││審├─────┼────────┼────────┼────────┤│ │判 決日 期│100年5月30日 │100年9月8日 │101年5月28日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635││決│ │1518號 │1547號 │號 ││ ├─────┼────────┼────────┼────────┤│ │確 定日 期│100年6月20日 │100年9月8日 │101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