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郎鎮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郎鎮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郎鎮忠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郎鎮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