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健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健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健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更正為「民國100 年2 月9 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