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全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全興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全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全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由臺灣高等法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定程序而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