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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4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4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仁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仁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判決參照),又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如業經執行完畢,仍不得因此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臺抗字第621 號裁定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鄭仁潔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自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所犯各案件之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等,除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備註欄均應更正為「編號3 至5 定應執行刑為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外,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共10次)、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3 萬元,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復上訴後,仍由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46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531號、第457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49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62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部分,雖於100 年8 月24日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刑部分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屬應併合處罰之數罪而得定應執行之刑,依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裁定意旨,本件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已如前述),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本件即不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至罰金刑部分,僅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空氣槍案件,所為併科罰金3 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此部分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4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