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子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6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6472號被告羅子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63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 包(驗餘淨重0.2638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國100 年9 月27日航藥鑑字第1004862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6472號卷第28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羅子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6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湘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