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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1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莉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1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莉怡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邱莉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0月16日14時15│101 年4 月5 日16時20│101 年1 月4 日晚上8 │
│            │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
│            │小時內之某時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溯7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101 年度毒偵│板橋地檢101 年度毒偵│板橋地檢101 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14號           │字第3473號          │字第3001號          │
├─┬────┼──────────┼──────────┼──────────┤
│最│法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3259號│101 年度簡字第5686號│101 年度易字第2141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1年5月18日     │   101年9月17日     │   101年9月5日      │
├─┼────┼──────────┼──────────┼──────────┤
│確│法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3259號│101 年度簡字第5686號│101 年度易字第2141號│
│決├────┼──────────┼──────────┼──────────┤
│  │確定日期│   101年6月19日     │   101年10月9日     │    101年10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否          │        否          │
│數罪        │                    │                    │                    │
├──────┼──────────┼──────────┼──────────┤
│ 備註       │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
│            │第7738號            │第12260號           │第12570 號          │
│            ├──────────┴──────────┤                    │
│            │編號1 至2 曾經板橋地院101 年度聲字第500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1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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