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莉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1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莉怡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邱莉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0月16日14時15│101 年4 月5 日16時20│101 年1 月4 日晚上8 │ │ │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 │ │小時內之某時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溯7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101 年度毒偵│板橋地檢101 年度毒偵│板橋地檢101 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14號 │字第3473號 │字第3001號 │ ├─┬────┼──────────┼──────────┼──────────┤ │最│法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3259號│101 年度簡字第5686號│101 年度易字第2141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1年5月18日 │ 101年9月17日 │ 101年9月5日 │ ├─┼────┼──────────┼──────────┼──────────┤ │確│法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3259號│101 年度簡字第5686號│101 年度易字第2141號│ │決├────┼──────────┼──────────┼──────────┤ │ │確定日期│ 101年6月19日 │ 101年10月9日 │ 101年10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否 │ 否 │ │數罪 │ │ │ │ ├──────┼──────────┼──────────┼──────────┤ │ 備註 │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 │ │第7738號 │第12260號 │第12570 號 │ │ ├──────────┴──────────┤ │ │ │編號1 至2 曾經板橋地院101 年度聲字第500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