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泳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泳霖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泳霖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泳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所示確定判決案號欄應更正為「100年度易字第3945號」),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