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1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勁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4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勁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勁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李勁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
│                │                      │                      │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20日          │100年7 月24日         │100年5 月15日         │99年9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970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6531號│100 年度偵字第16719 號│100年度偵字第20783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014號   │100 年度簡字第7482號  │100 年度易字第2615號  │100 年度易字第3180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7 月8 日         │100 年11月4 日        │100年12月28日         │100年12月30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0年8 月8 日         │101年1 月31日         │101年1 月30日         │101年2 月13日         │
├───┴────┼───────────┼───────────┼───────────┼───────────┤
│所   犯  法   條│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                │項第2 款              │第2 項                │款、第2 款            │項第2 款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