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嘉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證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5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瑩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瑩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嘉瑩因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罪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曾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3114號、100 年度訴字第2282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刑事判決書、100 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