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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英勇白光華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嘉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嘉瑩因違反贓物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如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經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