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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毛彥程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富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 :本院92年度訴字第789 號;編號2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富源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富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減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亦有所明定。又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非字第249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如業經執行完畢,仍不得因此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臺抗字第62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宣告刑,雖經入監執行後,於96年5 月29日縮刑期滿,並於96年7 月27日出監,然該罪既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則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聲請減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為如附表所列之犯行後,前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及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公布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雖均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文、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第3 號決議文)。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2 罪,前未曾經法院定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部分,依上開解釋及決議意旨,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後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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