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安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安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安傑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100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緩刑3 年,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0 年8 月間,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1 年4 月30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2 年4 月1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10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3 年,於101 年4 月9 日確定在案;又其於上揭緩刑前之100 年8 月間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55、1669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2 年4 月17日確定在案,有上揭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無誤,且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係於上述偽造文書等案件之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因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法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