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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8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2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華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華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華南前因搶奪案件,經鈞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確定在案。詎竟於緩刑期內之102 年4 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02 年4 月13日,應予更正)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均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 月,於102 年10月21日確定,足認受刑人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 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閱聲請人檢送之上開2 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緩字第63號、102 年度執保字第48號執行卷宗,認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且受刑人不知珍惜法院給予之寬典,於緩刑期間又出售金融帳戶幫助他人詐取財物,顯然漠視法令禁制,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8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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