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華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華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華南前因搶奪案件,經鈞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確定在案。詎竟於緩刑期內之102 年4 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02 年4 月13日,應予更正)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均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 月,於102 年10月21日確定,足認受刑人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 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閱聲請人檢送之上開2 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緩字第63號、102 年度執保字第48號執行卷宗,認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且受刑人不知珍惜法院給予之寬典,於緩刑期間又出售金融帳戶幫助他人詐取財物,顯然漠視法令禁制,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