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饒金鳳陳昭筠吳金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宗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286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2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陳宗信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所示第一審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部分昧於事實,且刑期過重,難令伊甘服,故聲請上訴云云。

三、經查,被告雖於警詢時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二級毒品係於101 年8 月22日某時許,在家裡,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的云云,惟查,被告確有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除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足資佐證,原審判決中亦已就卷附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 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34頁)顯示被告尿液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濃度分別為6580ng/ml 、30360ng/ml,閥值均為500ng/ml)及檢驗方式詳予說明,足以排除誤認或偽陽性之可能,堪認本案事證明確。

四、又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就被告本次犯行,已審酌其素行、行為惡性之大小、犯罪所生之實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未逾越上開法律規定之範圍,復無濫用權限或顯然失輕之情事,尚難謂有何違法可言。

五、從而,原審援引上開法條予以論罪科刑,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以上揭理由提起上訴,均非有理,應予駁回。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1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年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共伍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0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