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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68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忠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二年度撤緩毒偵字第一0三、一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忠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補充被告胡忠哲之前案紀錄為:「胡忠哲前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七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一百年一月六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六八八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詎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一份」。

二、核被告胡忠哲所為二次施用毒品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執行,仍無法完成,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3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4號被 告 胡忠哲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忠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9月22日下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燒烤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10月10日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碧潭附近之住處,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胡忠哲於同年9月23日及10月11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採尿,檢體送驗後,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忠哲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7日、10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代碼對照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致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婷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8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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