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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5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55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5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肆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至10行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記載,應補充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所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原「現場照片3 張」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 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世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7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81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甲案),於102 年4 月11日入監執行,於102 年4 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然被告另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59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760號審理中(下稱乙案),上開乙案被告犯罪時間為101 年9 月間某日,係屬上開甲案裁判確定日前所犯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59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在卷足憑,則乙案如經論罪處刑確定,即有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甲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可能,尚難遽認被告已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故本件暫不論以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本件構成累犯乙節,容有誤會,附此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論罪科刑,仍不思戒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次施用毒品,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惡性非輕,然念其施用毒品對於他人尚無具體危害,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之扣案吸食器4 組,係為被告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其友人住處內所撿拾而供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7 頁、第3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5119號
    被      告  陳世豪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世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
    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9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118號判處有期
    徒刑3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4月24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7月30日19時許,在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其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31)日1時3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
    板橋區民族路與區運路口查獲,當場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4
    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
    目錄表、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19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3張在卷足憑,復有扣案
    之安非他命吸食器4個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世豪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4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使用,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詩 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55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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