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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97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怡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325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怡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怡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32 號、第44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2 月1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809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5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1 年3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9 月26日晚間1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 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4 樓之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日晚間8 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搖頭丸3顆、安非他命4 包、K 他命2 包、電子磅秤(大)、(小)各1 臺、分裝袋20只、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玻璃球吸食器2 個等物品。後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認定所憑證據:

(一)被告陳怡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姓名:陳怡婷,代碼編號:C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8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各1 份。觀諸事實欄所示被告之前案紀錄,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追訴處罰,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再犯本案,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及執行完畢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案足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戒毒處遇及判刑,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3 顆、K 他命2 包、分裝袋20只係案外人林重維所有,安非他命4 包、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玻璃球吸食器2 個係案外人劉家豪所有等情,業據案外人林重維及劉家豪分別於101 年9 月28日上午10時52分許、上午11時15分許偵查中供述在卷,其餘扣案物品部分,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復無積極證據足證如事實欄所示扣案物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即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方祥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7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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