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連峯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峯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連峯其前因犯下列各罪,經先後判處有罪確定,而現正在執行中:
㈠前因於民國98年4 月4 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該院以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易刑從略),於同年7 月6 日確定。
㈡復因於98年3 月26日至同年4 月13日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該院98年度易字第30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於99年7 月14日確定。
㈢又因於98年4 月29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12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101 年1 月16日確定。
㈣另因於99年12月22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該院100 年度苗交簡字第3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易刑從略),於100 年2 月10日確定。
㈤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於100 年10月7 日入監執行後,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並與上開㈣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1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9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