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國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楨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國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