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國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楨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國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