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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7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麗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麗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麗蓮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柯麗蓮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毋須為新舊法律比較適用。本件既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自應適用現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以為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柯麗蓮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 罪,業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101年8月21日凌晨2時 │101年5月25日下午4時 │                    │
│ 犯  罪  日  期 │許至101年8月23日13時│許                  │                    │
│                │50分許間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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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86號          │字第5295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69 │101年度訴字第2275號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27日   │   101年12月28日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101年度審訴字第1069 │101年度訴字第2275號 │                    │
│      │案    號│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01月21日    │  102年06月1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7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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