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聲字第43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嘉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 所示罪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處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