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珮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 年度執聲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珮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327號審理,於102 年8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2 年10月7 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洪珮慈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 罪 日 期│101 年11月29日 │102 年4 月23日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924 號 │字第4512號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1542號│102 年度簡字第5327號││實├─────┼──────────┼──────────┤│審│判 決日 期│102 年3 月27日 │102 年8 月29日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1542號│102 年度簡字第5327號││決├─────┼──────────┼──────────┤│ │確 定日 期│102 年4 月26日 │102 年10月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