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秉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秉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秉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何秉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編號1、2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