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恭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529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 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 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8 月29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 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