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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致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致緯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致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致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101年7 月7 日下午6時30分許│101年8月21日上午6、7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464號        │年度毒偵字第537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077號       │101年度簡字第671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1年11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077號       │101年度簡字第6719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11月23日             │102年1 月3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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