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7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健榮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697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王健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及吸食器各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健榮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7年4 月17日獲釋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146、2454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21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同年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662號、97年度簡字第92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98年3 月12日、98年3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92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98年度簡字第382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98年度簡字第530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7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99年度簡字第100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自98年12月5 日起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後,於100 年4 月22日假釋出監,同時交付保護管束,至100 年9 月8 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癮,竟於101 年10月3 日凌晨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2 樓C 室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後點火燒烤吸入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於同日11時30分許前往上址後,得其同意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前述玻璃球及吸食器各1個,另徵其同意採尿送驗,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㈢前述扣案物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應為其施用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查被告有前述犯罪科刑及執行之前案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所為非但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亦對社會秩序造成潛在危險,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之玻璃球及吸食器各1 個,乃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7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