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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2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尹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尹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至第12行所載「嗣於102 年10月8 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3 樓之名喬賓館306 室為警查獲,始查悉上情」,應予更正為「嗣於102 年10月8 日13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號3 樓之名喬賓館306 室為警查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游尹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更正後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除有上開附件所載之施用毒品犯行外,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又施用毒品對於社會秩序固有間接影響,惟本質上尚屬自我戕害行為,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 組,為本件查獲時在場之人莊國瑛所有一節,業據另案被告莊國瑛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見毒偵卷第8 頁反面、第34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毒偵字第6788號
    被      告  游尹溱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
下:
        犯罪事實
一、游尹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於民國98年7月22日停止其處分出所,並由本署檢
    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5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99年6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能戒除毒癮,於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10月7日19時許,在新北市樹林
    區大觀路之香堤賓館,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2年10月8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號3樓之名喬賓館306室為警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游尹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及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H1
      020730)各1份。
    ㈢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8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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