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度聲字第13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度聲字第1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饒奇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饒奇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饒奇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㈠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7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拘役30日確定;及㈡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08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拘役50日確定;及㈢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7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及㈣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9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及販賣毒品等案件,經㈤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6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及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58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㈦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2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㈧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49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其中上開㈠、㈡所示有期徒刑之罪刑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59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該等拘役之罪行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6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易70日確定;上開㈢、㈣、㈤、㈥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上開㈦、㈧所示之罪刑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56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且受刑人於99年5月5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99年5 月5 日至99年6 月13日執行另案竊盜罪之拘役40日),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11月27日,縮刑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0月10日,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