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饒奇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饒奇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奇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饒奇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99年2月5日 │99年3月29日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081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3820號 │99年度審簡字第449號 │ │實├──┼──────────────┼──────────────┤ │審│判決│99年6月29日 │99年10月2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3820號 │99年度審簡字第449號 │ │判├──┼──────────────┼──────────────┤ │決│確定│99年7月19日 │99年11月29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