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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虔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虔龍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虔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妨害公務等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                  │妨害公務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幣折│
│        │1 日                  │算1 日                │
│        │                      │                      │
│        │                      │                      │
├────┼───────────┼───────────┤
│犯罪日期│101年7 月14日         │101 年10月29日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已更名為)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01 年度偵字第28696號 │
│        │度毒偵字第18801號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已更名為新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易字第2609號  │102年度簡字第1077號   │
│  │    │                      │                      │
│實├──┼───────────┼───────────┤
│審│判決│101年10月4 日         │102年2月6 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73號 │同上                  │
│決├──┼───────────┼───────────┤
│  │確定│101年11月30日         │102年3 月18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是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