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虔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虔龍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虔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妨害公務等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 │妨害公務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幣折│ │ │1 日 │算1 日 │ │ │ │ │ │ │ │ │ ├────┼───────────┼───────────┤ │犯罪日期│101年7 月14日 │101 年10月29日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已更名為)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01 年度偵字第28696號 │ │ │度毒偵字第18801號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已更名為新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易字第2609號 │102年度簡字第1077號 │ │ │ │ │ │ │實├──┼───────────┼───────────┤ │審│判決│101年10月4 日 │102年2月6 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73號 │同上 │ │決├──┼───────────┼───────────┤ │ │確定│101年11月30日 │102年3 月18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是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