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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7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峯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峯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連峯其前因犯下列各罪,經先後判處有罪確定,而現正在執行中:

㈠前因於民國98年4 月4 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該院以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易刑從略),於同年7 月6 日確定。

㈡復因於98年3 月26日至同年4 月13日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該院98年度易字第30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於99年7 月14日確定。

㈢又因於98年4 月29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12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101 年1 月16日確定。

㈣另因於99年12月22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該院100 年度苗交簡字第3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易刑從略),於100 年2 月10日確定。

㈤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於100 年10月7 日入監執行後,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並與上開㈣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1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9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7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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