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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敏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敏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敏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6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陳敏雄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7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5070號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1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7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各案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75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99年11月12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9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9 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7 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管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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