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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9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源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源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源鴻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755號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776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備註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緝字第1227號」;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2.04.24」)。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林源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9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