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鄒正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正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鄒正萍前因犯下列各罪,經先後判處有罪確定,而現正在執行中:
㈠前因於民國96年11月7 日、16日分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二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罪)、三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因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後,溯及原審上訴期間屆滿日確定。
㈡復因於97年8 月2 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易刑從略),於99年8 月9 日確定。
㈢又因於98年1 月14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該院98年度簡字第119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易刑從略),於98年4 月20日確定。
㈣另因於98年3 月2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98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易刑從略),於98年8 月27日確定。
㈤再因於98年4 月24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該院98年度簡字第23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易刑從略),於98年7 月11日確定。
㈥更因於98年5 月1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該院98年度簡字第234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易刑從略),於98年7 月6 日確定。
㈦嗣因於99年6 月間某日、3 日分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七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因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後,溯及原審上訴期間屆滿日確定。
㈧上開㈠至㈦所示之罪刑,於99年6 月4 日入監執行,其中㈠至㈡、㈢至㈣、㈤至㈥所示之罪再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月、十月(易刑均從略),並與上開㈦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9 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8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